佛山街坊好不容易还清车贷,凌晨车却被拖走!消委会:仔细确认合同类别!
佛山的贾先生辛辛苦苦还贷三年
购买的的汽车被拖走
起诉到法院
打赢了官司却没有下文了
贾先生说:我好像打了个寂寞!
事情要追溯到2017年7月15日。当时,贾先生在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通过以租代购的形式,购买了一部北京现代牌汽车。
双方签订了《车辆销售协议》、《汽车租赁合同》,按照约定,贾先生每月支付2980元租金的方式,分36期支付,贾先生还交了9900元的保证金,共计金额116280元,不过车款付清了,但是一直到2020年7月份,车辆仍迟迟未过户。
甚至在2020年12月12号凌晨两点,一家叫广东富利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把贾先生的车拖走了!
这就奇怪了,贾先生不是和车之港公司签订的合同吗?怎么突然间又冒出一家名叫富利全的公司呢?原来,贾先生的车辆登记证上已经写明,车辆所有人为广东富利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。
贾先生表示,之前车之港工作人员表示和富利全公司是合作关系,把尾款结清后两家公司会沟通好,可以完成过户手续。
而在去年12月份,广东富利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找到贾先生并告知,他们公司已经和车之港公司因债务问题终止了合作,需要收回属于富利全名下的粤Y029W7小车,随后向贾先生交付了“收车确认单”。
这样一来,贾先生就“钱车两空”,无奈之下,他就将车之港公司告上了法院。法院判决,车之港公司应该赔偿贾先生车辆折旧损失4万元和保证金9900元。但从4月份法院判决下来后,车之港公司却迟迟没有履行赔偿义务,并且玩起“失联”。
通过“天眼查”了解到,车之港公存在自身和周边等多处风险。随后发现车之港公司工商登记地址禅城区锦华路82号的门店早已不存在。
联系了车之港公司的法人,但电话均无人接听
有律师就分析,本次案件中,如果车之港公司不主动履行赔偿,贾先生可以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对此
佛山消委会律师给出以下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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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本案中贾先生与车之港签订的合同,看似是车辆买卖合同,但很有可能是融资租赁合同;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;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的,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。因此,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,首先要认真审阅合同的内容,明确签订的是车辆买卖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;其次,在合同签订前,可以去车管所查明车辆的所有人,避免在后续车辆移转登记时产生纠纷。